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第四条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 对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职工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六条 做好医疗废物处理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七条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水、陆交通运输医疗废物。
第九条 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及时收集,并按照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条 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其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其设施、设备要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一条 主动接受卫生、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