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结合学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教务科针对教师请假调课情况,特制定几点补充规定。
1、教师因病或因事不能授课,应提前一天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2、无特殊情况,上课前临时请假作迟到或旷课处理。
3、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告知,并于返岗后一天内补齐书面请假手续。
4、一周内同一班级请假超过4节(含)以上,尽量与其他教师进行调课,并由代岗教师补填调课通知单。
5、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科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科长批准。
6、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教务科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7、请假七天以上须经校长会议研究,校长签字批准,并报人事科备案。
8、外聘教师请假须经值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科长批准。
9、病假应出具相关病历证明。
教务科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