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教师因病或因事不能授课,应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须提前一天办理手续,无特殊情况临时请假作旷课处理。
2、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科主任批准报教务处。
3、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学科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副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
4、请假七天以上须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并报人事科备案。
5、病假应出具病历证明。
6、外聘教师请假须经值班主任批准。
7、每位教师一学期内因公、因事请假次数不超过三次,超过三次者课时费降档处理。
8、病假超过半个月(以工作日计算),事假超过7天及病、事假合并超过半个月,扣除当月奖金。
二、调课制度
教师因故不能按课表授课,应严格履行调课手续,不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准私自改为自习。
1.教师调课须写书面申请,经学科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办理。
2.调课范围须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教师间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互相调课须报经教务处、学科主任审核,调至晚自习,课时费减半。
3.每位教师一学期内调课次数不超过三次,超过三次,所调课课时费减半。
4.外聘教师调课须报经值班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