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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9-24 16:9: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行学分制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活。
    第二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的精神,确保我校学分制实施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三条: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2]2号)的要求,制定出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
    第四条: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学历课程类型,一般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主干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一般为考试科目。
    2、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3、任意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以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一般为考查科目。
    第五条: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根据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科学、均衡地设置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确定相应的学分,并组织好教学管理工作。要十分重视选修课程开设,尽可能为学生提供选择的余地,按照就业优先、学生优先、企业需要优先的原则,积极开发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相结合的课程或培训项目。
 
第三章  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计算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学分安排。
    1、学分确定按照课程性质和修业方式计算原则如下: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总课时/16;选修课(包括实践、练习、讲座)学分=总课时/20。学分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两位小数。
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全部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学分。为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采取学分积点制,实行四档九级制(见附表),对照学分积点表计算有效学分,即:有效学分=学分×积点。学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所学课程和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基本相同,达到我校教学时数,成绩合格承认其该课程的学分;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证书、等级证书也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但只记载标准学分,而不计算有效学分。
    2、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60个学分,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85%至90%,任选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至15%。每学期学分设置控制在30学分以内。
    3、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修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所得的学分。非课程学分指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按高级8个学分,中级2个学分),以及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各种知识、文艺和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全国性大赛一、二等奖8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4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奖、市级一等奖2个学分,市级二等奖1个学分);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全国性大赛一等奖14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二等奖10个学分,全国性大赛三等奖、省级大赛一等奖6个学分,省级大赛二等奖、市级一等奖4个学分,市级二等奖2个学分,县级一等奖1个学分)。同类竞赛不累计加分,取最高级别。
    第八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及学校的考核评比,学校可实行操行评分,但不计入总学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学生选课:学生第一学期一般不实行选课制,应按照学校规定课程进行学习,按规定参加考试。第二学期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工学情况、智能水平、学习时间安排等因素,选择下一学期修业课程和学习方式。但是学生选择修业课程和学习方式须在指定教师的指导下,遵循学生自愿原则进行。教师要向学生介绍课程的有关性质、内容,根据学生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指导学生选课。。
    第十条:考试:学分制实行教考分离制度,考试课由市校从试题库随机抽取考卷;部分文化基础课参加市教委统考;考查课由分校自行组织考试。学校每学期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分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期中考试或小测验。考试不合格没有取得学分,应重修或重考,学校不组织补考。
学生参加考试,打破自然班级概念,根据自己选课情况,达到规定的出勤课时数,凭考试证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学制3—5年。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最早三年可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学生修完第一学期取得相应学分后,允许中途停学,停学期间学籍有效。停学累计超过三年,取消学籍,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遵循教学规律,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先文化基础课,后专业课;专业课应按照教学要求顺序开设。各学期开设课程以主课和辅课相兼,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相兼,必修课和选修课相兼为原则,使学生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
招生:每年秋季招生,具有初中毕业资格的学生实行登记入学。
毕业: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加学校的实践、政治思想教育以及各项活动,取得满130 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在最长期限内达不到规定学分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学校每年六月份办理毕业手续。(详见《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课程的免修、选修、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总量一般不应低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 34学分。
    第十五条:免修
    1、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
    2、学生在校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高一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证书,经学校审核,可以折合成相应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
    3、学生可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德育课、军训、公益劳动、实践课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选修
    1、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在修读完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超过总学分的60%,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并满足两个专业毕业条件可获双专业毕业生证书。
    2、要加强选修课程的管理,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执行考勤制度。
    第十七条:重修。凡属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和改修课程,学生必须重新缴纳重修、改修课程的学费(因长期病假未修足学时者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二00三年秋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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