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2013〕10 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
2.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3.违反教育等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2.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3.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清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